证券代码:000683证券简称:远兴能源公告号:2025-002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25年2月18日,内蒙古远兴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9名董事发出通知,召开九届二十二届董事会会议。
2.会议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
3.董事会应有9名董事和9名实际董事。
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表决后,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
投票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相关董事戴继锋、刘宝龙、李永忠回避投票。
详见《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制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制条件成果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远兴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83证券简称:远兴能源公告号:2025-003
内蒙古远兴能源有限公司
第九届二十届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25年2月18日,内蒙古远兴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三名监事发出通知,召开九届二十次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应参加3名监事,实际参加3名监事。
4.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监事认真审议表决后,通过以下决议: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首次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实现,15个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是合法有效的。同意公司首次授予15名激励对象的部分,共授予10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性股票。
投票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相关监事李娅楠避免投票。
1.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内蒙古远兴能源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000683证券简称:远兴能源公告号:2025-004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人员解除限制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远兴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首次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人员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在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了9届22届董事会和9届20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人员解除限制条件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完成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和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案和其他提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并发表了相关的验证意见。
(二)2023年9月21日,公司在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号:2023-067)。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起,公司内部公布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3年10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及验证意见》(公告号:2023-072)。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5)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自查报告》(公告号:2023-073)。
(6)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第六届董事会和第九届第六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第一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再次核实了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十届董事会和第九届十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和取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取消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8)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和取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15届董事会和第九届15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已得到公司所有独立董事的同意,并经独立董事特别会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核实了预留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10)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了9届20届董事会和9届19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制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个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制的条件,同意解除201个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解除限制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11)2025年2月21日,公司召开了9届22届董事会和9届20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人员解除限制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5个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制条件,同意解除15个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解除限制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人员解除限制期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成果的解释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终止期限和每次终止期限如下表所示:
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11月30日,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制期届满。
(二)第一次授予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的解释
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人员取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15人,限制性股票1052万股。根据2023年第五届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制。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3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2023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公告》。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0万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56万股调整为11846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0人调整为229人。
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中董事会和九届十中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取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5个离职,13个离职二线,1个退休,4个退出中层管理岗位的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条件,1个因职务调整需要减少授予数量,公司回购取消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940.60万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2024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首次解除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公告》。鉴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证监会立案字0182024003号),公司董事会暂停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持有的18只限制性股票。除限售条件外,201名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限售股总数为3000股,136.80万股,该股已于2024年12月23日上市流通。
2025年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5)1号),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公司及公司3名当事人进行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公司计划回购和取消三名受到处罚的当事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并计划解除其他15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部的限制性股票。
自上次回购取消限制性股票以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8名激励对象离职,5名激励对象退休二线,2名激励对象退休,5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需要减少授予数量,3名激励对象受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公司需要回购取消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1491.80万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40%。
综上所述,共有15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终止限制期的终止限制条件,可终止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2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次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实际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有15人,解除限售的限售股数为10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本次解除限售的名单和数量如下:
注:1.上述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公司股份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有效期内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他们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
五、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2025年2月2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一次会议,关联委员李永忠回避表决。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的提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取得了限制性股票首次终止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绩效考核要求和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的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同意为15个激励对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制性股票105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自本法律意见发布之日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限制符合《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解锁条件,公司仍需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制。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本报告发布之日起,终止销售限制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九届二十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第一次终止限制期第二次终止限制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首次授予部分人员在解除限制期内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就。
证券代码:000683证券简称:远兴能源公告号:2025-005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解除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名单的验证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首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验证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部分的要求。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5个激励对象,其中15个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制期内计划解除限制: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人选。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核实了激励对象名单,认为15个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终止限制条件,作为本公司可终止限制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已经取得了成就,15个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终止限制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为15个激励对象处理终止限制,以满足第一个终止限制的条件。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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