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最近,a股上市公司宣布,由于实际回购金额完成率较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批评。作者认为,当本案例作为镜子时,上市公司的回购规则将进一步完善。
经查明,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回购不少于2000万元、不超过4000万元的自筹资金的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1.5元/股,回购期限不超过6个月。根据2024年12月19日的公告,截至12月17日,回购期已满,累计回购273.59万股,资金总额为263.76万元,实际回购金额仅达到回购计划总回购资金下限的13.1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实际回购金额的比例较低,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违反了相关规定。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有相关指导,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导意见》第7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基本要求、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股份回购处理、股份回购日常监管等有明确规定。然而,在现实中,仍有上市公司发布大量回购信息,但实际履行远远不到位,然后找到各种理由。上述公司披露回购不到位的原因主要是公司优先考虑日常运营。此外,回购后期股价迅速上涨,超过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无法实施。
笔者建议,目前交易所回购规则可能仍存在漏洞,不妨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应明确披露回购公告的底线。《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计划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不得超过下限的两倍;然而,目前尚不清楚下限的底线是什么。因此,理论上,上市公司也可能发布只回购一股的计划,这毫无意义。增加信用披露成本也是对投资者垃圾信息的轰炸,甚至是欺骗。建议明确上市公司回购下限的底线,定为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0.5%以上。如果低于此比例,对上市公司股价影响不大。无需临时披露,只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即可。
二是适当放宽回购价格上限。《指引》规定,回购价格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计划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在实践中,一些案例的回购价格上限非常接近当时的市场价格。除非未来股价大幅下跌,否则回购计划可能只是一种装饰。笔者认为,只有使拟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回购事项才不会因市场价格超过价格范围而放弃;建议取消上述规定,说明回购价格的合理性,并明确回购价格范围的上限不得低于上述平均价格的130%。
第三,只有当回购资金筹集到位时,才能发布回购计划。《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储回购的股份。建议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时建立相应的专用回购资金账户。只有当回购资金达到拟回购的下限(如果拟回购股份数量的下限明确乘以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才能发布回购计划。在发布回购计划之前,应加强信息保密,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第四,大股东、董事、监事在回购期间应完全禁止高减持。上市公司回购一般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保护”四种回购情况、上市公司回购、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案人不得减少;但对于其他三种回购情况,没有类似的减持禁令。
无论回购情况如何,董事和监事在允许期间的高减持都可能导致内幕交易盈利。此外,一些上市公司声称回购公共股,董事和监事的高持股不属于公共股。这样,只有减持方和回购方在运营过程中随时交换信息,才能避免回购非公共股,但这可能构成另一种形式的内幕交易,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解决办法是在回购过程中完全禁止董事和监事的高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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