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发布公告日期
1公布基本信息
注:根据《泰信信义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协议,自由开放期的开始日延长至2025年2月5日,因为自由开放期的开始日为2025年1月30日。
办理日常认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2025年2月5日起(含当日)至2025年2月11日(含当日)进入第11个自由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申请认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赎回,具体处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的要求暂停认购和赎回的除外。
2、认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自每个封闭期或运营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包括当日)进入开放期(包括自由开放期和有限开放期,下同),并开始处理认购和赎回业务。每个有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限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运营周期结束前公布。如果基金在封闭期或运营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不能按时开放认购或赎回业务,开放期从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在开放期内,基金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暂停认购和赎回业务,开放期将根据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暂停认购和赎回期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认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后,应当在认购和赎回开放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认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申请基金股份的认购、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申请认购、赎回或转换,登记机关确认接受的,基金股份的认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股份的认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3日常认购业务
3.1限制认购金额
本基金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附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附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按照《销售费用管理条例》收取,基金份额以前端收费模式收取。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称为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降低,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前端收费
泰信信益定期开A
泰信信益定期开C
3.3与认购有关的其他事项
计算申购股份的方法
(1)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股份的,认购股份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认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误差造成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投资者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当天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可获得的认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47,335.04份
(2)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股份的,认购股份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当天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可获得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股份=50000/1.050=47,619.05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股份限制
投资者可以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基金按份额赎回,赎回份额准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少于一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中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一份的,赎回时需要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不足7天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率如下表所示:
4.3其他与赎回有关的事项
计算基金股份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天此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投资者在T日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天,相应赎回率为1.50%。如果赎回当天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可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万元×1.050=10,500.00元
赎回费=1000.500.0000×1.5%=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费和转入基金的认购费补差组成。
1、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赎回费按每个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适用的赎回费率计算。
2、转让认购费补差:转让基金认购费率低于转让基金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转让金额(不含转让基金赎回费)计算的认购费差额;转让基金认购费率高于转让基金认购费率时,不收取补差费。
5.2其他与转换有关的事项
业务规则的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任何开放基金后,可以直接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基金的基金份额,而无需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然后购买目标基金的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后的两只基金必须由卖方代理的同一基金经理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并开通转换业务。
3.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让方基金必须可赎回,转让方基金必须可认购。
4.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根据新交易计算。基金转让视为赎回,转让视为认购。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人和转让登记人将在T+1日确认投资者T日基金转换业务申请的有效性。在T+投资者可以在2天后(包括当天)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交易情况。基金转换后的赎回时间为T+2天后(包括当天)。
5.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股份可在权益登记日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格法,即基于申请受理当日转让转让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
7.基金转换费用由转让基金的赎回费、转让费和转让基金的认购费用组成。
8.基金转换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率
③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④转入基金认购费=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认购费率)×转入基金认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的,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⑤转出基金认购费=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认购费率)×转出基金认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的,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⑥补差费用=Max{(转基金认购费-转基金认购费)
⑦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
⑧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公式中的“转让基金认购费”是在转让过程中根据转让金额重新计算的费用,仅用于计算差额补充费用,非转让基金份额在认购过程中实际支付的费用。
例如:投资者希望将泰信周期性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以下简称“泰信周期性回报债券A”)(持有7-365天)转换为泰信中小盘选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泰信中小盘选择混合”)。泰信周期性回报债券A对应申请日份额净值假设为1.020元,对应认购率为0.8%,对应赎回率为0.1%。泰信中小盘选择混合,对应申请日份额净值假设为1.500元,对应认购率为1.5%。投资者可获得的泰信中小盘选择混合股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转出金额=10000.0000.0000×1.020=102,000.00元
②转出基金赎回费=102,000.000×0.1%=102.00元
③转入金额=102.00-102.00=101,898.00元
④转入基金认购费=101,898.00/(1+1.5%)×505.88元1.5%=
⑤转出基金认购费=101,898.00/(1+0.8%)×0.8%=808.71元
⑥补差费=转入基金认购费-转出基金认购费
=505.88-808.71=697.17元
⑦101、898.00-697.17=101,200.83元
⑧转让份额=101、200.83/1.500=67、467.22份
9.投资者应当按照“股份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让的股份必须是可用的股份,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冻结的股份不得申请转换。
10.各基金的转换申请时间以《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为准。当天的转换申请可以是15:00前在卖方处撤销,超过交易时间的申请失败或下一天申请。
11.基金转让的股份限制以《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为准,单次转让申请不受转让基金最低认购限额的限制。
12.当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和净转换转让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个别基金比例是否构成巨额赎回以具体基金合同为准)。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让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或部分转让,基金转让与基金赎回按相同比例确认。如果转让申请得到部分确认,未确认的转让申请将不予推迟。
1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基础不可抗力的原因黄金不能正常工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异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由于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持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基金股份转让申请。
(四)《基金合同》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招聘说明书》规定了特殊情况。
(5)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发布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展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和处理范围见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开放固定投资业务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设定上述最低定期定额认购金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处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满足上述最低定期定额认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守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东南路256号37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林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联系人:王弓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38784566(021)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厦门皇庭大厦25B
电话:(0755)33988759
7.2非直销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披露安排
1、披露基金股份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关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在规定的网站上公布各种基金份额的净值和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有限开放期内披露基金关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种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迟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通过规定的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种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的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迟于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在规定的网站上公布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天的各种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披露基金收益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由基金托管人审核,并按规定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布。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说明本基金的开放认购和赎回。投资者请阅读《泰信信义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股说明书》或《泰信信义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等相关资料。
2、根据本基金《招股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将在每个有限开放期控制净赎回数量,以确保净赎回数量占有限开放期前一天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0,特定比例]在范围内,具体比例不得超过15%(含15%)。净赎回比例超过具体比例的,应当部分确认当日认购申请的所有比例,赎回申请的确认应当按照当日净赎回金额(即限制开放期前一天基金份额总数乘以具体比例)加上当日认购申请占当日实际赎回比例的部分确认。净赎回金额小于零的,即发生净认购时,应当确认当日认购和赎回申请。第十二个有限开放日本基金将控制当天的净赎回金额,以确保净赎回金额占有限开放日前一天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0,15%]特定比例设定在15%的范围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责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
投资者可以登录公司网站wwww.ft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88或(021)38784566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3日
泰信新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认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公告
1.公布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2025年2月5日(含当日)至2025年2月11日(含当日)起,本基金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金额超过10000.00元的转账转账业务。如果投资者累计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定期定额投资和转账转账超过10000.00元,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本基金的A股和C股合并计算。
2、本基金暂停大规模认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3、投资者可以登录公司网站wwww.ftfund.com或致电400-888-5988或(021)38784566了解详情。本公告的解释权属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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