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01证券简称:皖新传媒公告号:2025-001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安徽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号。1503批准安徽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国金证券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9、204、737股,每股发行价11.82元。截至2016年8月26日,公司实际向平安养老保险有限公司等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69、204、737只人民币普通股,总募集资金为1、999、999、991.34元,扣除40、952、973.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9、047、017.59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了上述资金到位情况[2016]453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
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安徽新华图书音像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图书)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字书店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计划安排全资子公司新华图书向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开户银行、发起人签订募集资金监督协议,监督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设立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万鑫传媒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号:临2024-08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标准化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公司、新华图书、赞助商国金证券有限公司、工业银行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最近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模式)》没有重大差异。
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新华图书(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人国金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账户为499020100594216,截至2025年1月9日,专项账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2“数字书店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甲、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发起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发起人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一号——规范经营》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继续监督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查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查询。丙方应在每六个月对甲方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特殊账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发起人代表杨明和宋乐珍随时到乙方查询和复印甲方专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专户信息。
发起人代表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时,应出具发起人代表的授权书、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如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户提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
7.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发起人代表。丙方更换发起人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发起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更换发起人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发出对账单,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的,甲方可主动终止本协议,并在丙方要求下单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在了解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成并依法注销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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