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证券时报》 秦燕玲
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高度重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新机制的实施,严格关注用户支付项目,合理使用特许经营模式,优先参与民营企业,规范库存资产的振兴,提出了促进PPP新机制项目规范有序实施的最新要求。
2023年11月,《关于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作为2023年2月以后规范PPP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突出了“聚焦用户支付项目”三个核心特点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苏社此前透露,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规范PPP新机制的实施,以用户支付为重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向社会公布了一批示范项目,涉及总投资1410亿元。
本通知进一步详细安排了本意见的三个突出核心特征。该通知强调,新的PPP机制项目应为具有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的用户付费项目。用户支付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向用户收费。建设期间提供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应当在特许经营计划中明确政府投资支持的资金来源、支持方式和金额上限。计划在经营期间按照规定补贴经营的项目,应当按照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贴政策和具体标准执行,并在特许经营计划中明确有关依据。相关补贴政策应当普遍,不得仅适用于个别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具体项目不得设定保证安排,也不得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具体项目作出保证协议或承诺。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要准确把握PPP新机制的定位,特定领域和范围不得强制采用特许经营模式。《通知》特别指出,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营权或收费权转让的,如路边停车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
在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方面,《通知》提出严格按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特许经营(包括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的要求,促进相关新特许经营或改扩建项目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根据《通知》,不得规避项目管理经验、专业经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等设定的评价条件,以标的物总价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唯一标准。项目经营计划、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价标准,不得设置限制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和评价标准。因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审查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确保没有不利于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最大限度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不能选择合格的特许经营者的,应当重新论证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强调,要规范库存资产盘活,加强对特许经营计划的检查,做好信息填报审核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规范股票资产振兴方面,通知提出严格执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藏债务风险的要求,不得以振兴股票资产的名义,将特许经营模式转化为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或平台公司出售资产、伪装融资手段,严禁在振兴股票资产过程中增加地方政府隐藏债务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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