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号:2024-105
债券代码:127045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41元/张(含息、税)
2、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
3、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金到账日:
4、转售日:2025年1月2日
5、2025年1月3日,投资者回售到账日:
6、回售期间,“牧原转债”停止转股
7、“牧原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回售。这次回售不是强制性的
牧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27次会议。2024年12月12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牧原可转换债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现将“牧原可转换债券”回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概述
1、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牧原转债”附加回售条款: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或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以面值和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况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得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额;
i:指当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
t: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如果在上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股票转换价格调整,股票转换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股票转换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股票转换价格调整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股票转换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27次会议。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牧原可转换债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述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牧原转债”附加回售条款根据《募集说明书》中附加回售条款的约定生效。
3、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的规定,回售价格为“牧原可转换债券”的票面金额和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IA=B×i×t/365
其中,B为100元/张,
i为1.20%(“牧原转债”第四计息年,即2024年8月16日至2025年8月15日的票面利率);
t为126天(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12月20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20%×126/365≈0.41元/张(含税)
从上面可以看出,“牧原转债”的回售价格为100.41元/张(含息、税)。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牧原可转换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支付发行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回售可获得100.328元/张;对于持有“牧原可转换债券”的合格海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实际回售可为100.41元/张;其他持有“牧原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回售可为100.41元/张。
“牧原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换的“牧原可转换债券”。“牧原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回售,这种回售不是强制性的。
二、二、回售程序及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批准后20个交易日内授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性回售的权利,相关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剩余的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日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潮流信息网络上发布(http://www.cninfo.com.cn)上述关于回售的公告已发布。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限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在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并在回售申报当天撤销订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予撤销。如果申报当天未能成功申报,则可在第二天继续申报(限于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无条件放弃回售权。在投资者回售款到达之前,如果发生司法冻结或扣除,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业务将无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的回购价格回购“牧原可转换债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行人的资金到达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3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布回售结果和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牧原可转换债券”将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但将停止转换股票。持有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发出交易、转让托管、转让、回售等两份以上申请的,按交易、回售、转让、转让托管等顺序办理。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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