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696证券简称:极米科技公告号:2025-013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变动是由于极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极米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补充协议到期,部分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2);
●股权变更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可持续经营。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然是钟波先生。
●为保证控制权的稳定性,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承诺书,不寻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分别出具承诺书,承诺自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主动减持其直接持有的极米科技股份。
近日,公司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发布的《关于<行动协议一致>到期并与部分股东签署合同<行动协议一致之补充协议(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署原《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2017年12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钟超先生、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杨先生、廖传军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和上市后3年(即2024年3月2日)。
2024年2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为2024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如果双方在2025年3月2日有效期届满前无异议,《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12个月。详见公司2024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4-010)。
在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内,原一致行动人在处理相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与钟波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充分遵守一致行动协议,双方未违反一致行动协议。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鉴于《行动协议一致》的有效期将于2025年3月2日届满,公司最近收到了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和廖传均先生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行动协议一致>到期并与部分股东签署合同<行动协议一致之补充协议(二)>的通知》,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签署了《行动协议一致之补充协议(二)》,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不再续签《行动协议一致》。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与钟波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将于2025年3月2日《行动协议一致》到期后解除,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意愿,独立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三、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二)》
为保持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稳定发展,钟波先生和肖适先生于2025年2月2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2)》,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2025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如果双方在2026年3月2日有效期届满前无异议,《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12个月。
(2)除双方持股数量变化(以公司股东名单为准)和协议有效期外,本补充协议(2)构成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的一部分,与一致行动协议和补充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补充协议(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1)在股权变动之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原始一致行动人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和廖传均先生共持有公司1882282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26.89%;此外,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极米咨询”)是钟波先生实际控制并担任执行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快乐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快乐米花”)分别持有公司235、540、37、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0.05%;综上所述,钟波先生共控制公司19095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8%。根据目前总股本计算的具体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注:如果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一致,则为四舍五入造成。
(2)股权变更后,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军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3)股权变更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和部分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2)造成的。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信息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信息(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更报告》。
五、《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二)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1、钟波先生可以控制公司23.55%的表决权,这是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除钟波先生外,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对分散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注:截至公告日,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355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
如上表所示,钟波先生是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直接持有13、153、5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79%。钟波先生实际控制的股份总额为16、485、0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5%。除钟波实际控制的股份外,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对分散。除北京百度网络新闻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员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外,钟波及其其其他股东持有5.53%以上的股份,其他股东与钟波实际控制的股份比例差异较大。
根据公司2022年至2024年历届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投票权占公司投票权的平均比例约为24.6546%。因此,钟波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股票投票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第(4)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1.6.(4)项规定的上市公司控制权。
2、为确保控制权的稳定性,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不寻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军先生出具了《关于不寻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书》,承诺在持有极米科技股份期间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扩大极米科技投票权,不单独或共同寻求极米科技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委托、收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与其他股东以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寻求极米科技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股东通过任何方式寻求极米科技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在持有极米科技股份期间,将不单独或与其他股东一起向极米科技提名董事。
3、钟波先生推荐并提名了一半以上的董事席位,这可能对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人数为8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5名非独立董事,其中5名由中波先生向公司提名委员会推荐,由董事会提名,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中波先生推荐了一半以上的董事席位,这可能对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钟波可以实际控制或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务等事项
钟波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整体战略和重大事项决策。在公司成立和发展过程中,钟波先生为公司的战略布局、人才团队建设、管理模式探索、推广IPO过程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公司管理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可以实际控制或决定公司的重大业务决策、重要人员任免等事项。
综上所述,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二)》后,钟波先生仍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二)》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由27.28%变更为23.5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可以保持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2)》,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相关安排避免减持限制和其他违反各自承诺的行为。
2.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相关股东将继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5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军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严格遵守承诺。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双方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4.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军先生分别出具承诺书,承诺自《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5年3月2日)不主动减持其直接持有的极米科技股份。在上述期限内,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份因极米科技发送红股、转换股本、配股等原因发生变化,仍将遵守上述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的股份转让交易,按照当时有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日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单的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极米科技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极米科技
股票代码:68869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1:钟波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4层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成都快乐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信息披露义务人:肖适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部分原始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
签名日期:2025年2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标准第15号-股权变更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得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与之发生冲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全面披露了极米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的股份变更。
4、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以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极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
5、股权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中规定的信息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本报告中未列出的信息,并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姓名:钟波
性别:男性
(三)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1)名称: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4层4号
(3)执行合伙人:钟波
(4)成立时间:2015年4月29日
(5)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2107138R
(8)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1)名称: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成立时间:2019年6月4日
(5)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9YKDT6N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
(1)姓名:肖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和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股份总额的5%以上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国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说明
极米咨询和快乐米花是钟波先生实际控制并担任执行合作伙伴的员工持股平台。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将于2025年3月2日到期。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将不再续签,因此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将不再与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三节股权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1.权益变更的目的
股权变动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23.55%,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部分原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的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变更有关权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模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股权变动方式如下:
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钟超先生、廖杨先生在上市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先生、廖杨先生未续签并终止一致行动关系。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二、二。在股权变更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限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无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或冻结的股份。
四、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然是钟波先生。股权变更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股权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报告签署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其他情况。
其他重大事项在第六节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无法律、有关规定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本报告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
2、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3、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二、备查文件的准备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询。
我(以及我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钟波(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3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4肖适(签字):
附表:简单权益变更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1钟波(签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3成都快乐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4肖适(签名):
证券代码:68696证券简称:极米科技公告号:2025-0144
极米科技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
公告
1.股份回购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30日,极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5万元(含),不超过3万元(含)。
具体内容见2024年10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集中竞价交易回购股份回购报告》(公告号:2024-056)。
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票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票价格上限从83.39元/股(含)调整为116.98元/股(含)。详见2024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价上限的公告》(公告号:2024-079)。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在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公布股份回购进度。公司股份回购进度现公告如下:
2025年2月,公司未回购股份。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17.724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万股,占3.11%,最高价格为114.48元/股,最低价格为66.50元/股。
注:如果上述数据在尾数上有差异,则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回购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7号等有关规定,在回购期内根据市场情况做出回购决定政策和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1:刘帅
信息披露义务人2:尹蕾
信息披露义务人3:廖传均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续签,持有极米科技的股份不再与极米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2、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报告,其履行不得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或持有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也不得与之发生冲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充分披露了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变动情况。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刘帅
(2)信息披露义务人2)
(1)姓名:尹蕾
(1)姓名:廖传均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将于2025年3月2日到期。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不再续签,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与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刘帅先生持股比例为2.09%,尹磊先生持股比例为1.34%,廖传均先生持股比例为0.30%。
股权变动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续签,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09%,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3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0.30%,不再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12个月内不减少其在上市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明确的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其在上市公司的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变更有关权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上市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先生、廖杨先生未续签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磊先生、廖传均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1.09%持有公司股份,2.34%持有公司股份,3.30%持有公司股份。
经自查,本报告签署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2、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3、《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二)》;
4、《极米科技股份锁定承诺书》;
5、《不求极米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1刘帅(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尹磊(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3廖传均(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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