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证券简称:威龙股份公告号:2025-0049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责令威龙葡萄酒有限公司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和《关于向黄祖超、孙艳田、郑琳琳发出警示函的决定》([2025]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有关内容现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
威龙葡萄酒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减值准备不及时、不足
贵公司在2022年计算梨资产减值时使用的一些关键假设参数不合理,梨资产减值迹象没有得到充分评价。2022年梨资产减值准备不及时、不足,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二)财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
第一,交付和收据管理不规范。个别发货单和收据有变更痕迹,个别发货单号不连续。二是客户信用审批不规范。客户信用销售额度评审未明确信用期限和审批日期,个别客户信用评审未按照贵公司制度规定执行集体审批程序。第三,贵公司在甘肃省武威、澳大利亚等地建立葡萄种植基地,但贵公司未建立与生产性生物资产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2008〕7)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责令贵公司改正,并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完整性档案数据库中。贵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研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标准化经营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贵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
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
经调查,威龙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部分关键假设参数不合理,未充分评价梨资产减值迹象,2022年梨资产减值准备不及时、不足,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措施(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黄祖超作为公司董事长、孙燕田总经理、郑林林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不忠诚、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您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并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数据库中。充分吸取教训,有效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研究,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并按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研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提高标准化经营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优质发展。
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合理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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