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59证券简称:海目星公告号:2025-006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1月6日,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全体董事通过电子邮件和通讯送达。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盛宇先生主持。会议应由9名董事和9名董事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下列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替换募集项目预投资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代替募集项目总额3849.88万元,代替发行费用总额372.64万元(不含增值税),代替募集资金总额38.82.5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事项出具了验证报告,发起人中信证券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验证意见。
投票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表的详细信息(www.sse.com.cn)《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替换募集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海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859证券简称:海目星公告号:2025-007
海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所有监事于2025年1月6日通过电子邮件和通信方式送达,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通信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何长涛先生召集主持,监事3人,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替代初始投资,更换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规范经营等相关规定,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来取代初始投资。
投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详细信息(www.sse.com.cn)《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替换募集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海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6859证券简称:海目星公告号:2025-008
关于用募集资金替换募集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025年1月10日,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目星”)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替换募集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一、筹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证监会许可证〔2024〕901号文件),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万股,每股发行价25.49元,募集资金1.019、6万元,扣除9.076、976.6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10、523、023.3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9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验资,并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报[2024]ZI10524号)。
募集资金到达后,公司将募集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并与发起人、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概述
为保证募集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提前投入募集项目总额38000元、449.88万元,发行费用总额372.64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计划用募集资金替换上述募集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为3800元、822.52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预投资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4年12月16日,公司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3849.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自筹资金发行费用提前支付,置换安排
截至2024年12月16日,公司自筹资金预付发行费用为372.64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上述自筹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验证报告》[2025]第ZI10001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募集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司在《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的前期投资做出了如下安排:“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先投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更换。”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早期投资和发行申请文件安排,不变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更换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标准化经营等相关规定。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
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替换募集资金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替换募集资金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替换募集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替换提前投资,更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达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经营》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无变相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替换提前投资。
(3)会计师事务所的认证
经核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编制的《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项目和发行费用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第一号——规范经营(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12月16日以募集资金取代募集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证意见
经核实,公司赞助商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替代初始投资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替代初始投资,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损害股东利益,不影响募集项目的正常进行,更换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南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规范经营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起人对使用募集资金替换募集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异议。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商业时报(Business Times)提供深度的商业趋势分析、市场洞察、行业深度研究以及全球市场分析,所转载的数据及图文内容来自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所有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发布平台所有。商业时报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所有转载内容仅作为参考和学习资料,本站不会因此获利。商业时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互联网新闻采编相关服务。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邮箱:Jubao_Times@163.com
商业时报所刊载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邮箱Jubao_Times@163.com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
渝公网安备 5001060250370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