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苏州和林微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林微纳”)正在履行“国泰君安”、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024年(以下简称“本持续监管期”)公司的规范运作进行了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央、张希朦胧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12月27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张希朦
(5)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资金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公司及董事的承诺和履行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采访和沟通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2、检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以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在持续监督期间召开的文件;
4、查阅本持续监督期间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6、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
7、查阅本次持续监管期间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相关信息;
8、检查公司和董监高的承诺和履行情况。
二是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和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发起人查阅了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持续监督期间,董事会、股东大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和沟通。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整合规,有效实施相关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二)信息披露
赞助商咨询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在持续监督期间披露的公告和相关信息,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和沟通。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在持续监督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的资本交易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查阅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公司持续监管期间的文件和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交易信息,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和沟通。
经核实,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监管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性良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法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发起人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持续监督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信息,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和沟通。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在持续监督期间,公司可以按照制度的规定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没有非法使用募集资金。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和沟通。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在持续监督期间,公司不存在非法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
(六)经营状况
发起人查阅了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采访了公司高管,并从公共信息中查阅了同一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情况,了解了近期行业和市场的变化。
公司2024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373.8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4.97%。公司2024年1月至9月净利润为-1054.25万元,扣除后净利润为-1892.66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主要原因是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恢复。
2024年,随着消费电子需求的复苏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半导体行业的繁荣逐渐呈现出疲软的复苏趋势。行业库存触底后恢复,整体经营环境较去年上半年有所改善。公司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协调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关系,优化产品和客户结构。在本持续监管期间,收入规模增加,导致净利润和经营现金流同期增加。
经核实,在持续监管期间,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恢复,导致公司损失较去年同期有所收窄。上述情况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半导体行业周期的影响,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和业务结构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交上市公司注意事项和建议
保荐人继续跟踪公司业务,督促公司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保持稳定经营,防范潜在风险,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业绩通知等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督促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管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集项目的建设和实施。
4、是否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合作
在2024年保荐人持续监督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为保荐人的现场检查提供了良好的合作。现场检查由保荐人独立进行,其他中介机构未安排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结论
保荐人通过实地调查认为:
在持续监督期间,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与大股东及其他方的资本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外部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保荐人代表:黄央张希朦: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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