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0股票简称:泰豪科技公告号:2024-0488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科技”或“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省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责令泰豪科技有限公司改正措施并对杨健、李自强、朱宇华、张小兵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4〕4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现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不规范
公司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的回复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财务核算不及时
2023年10月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失去重大影响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直至资产负债表日才进行财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的规定。
3、销售费用列报错误
公司在计算2023年销售费用时,存在误计入销售费用中应计入营业费用的费用,部分销售费用跨期确认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4、会计错误存在于早期阶段
公司披露了《关于早期会计错误纠正的公告》等信息,称由于福州德塔股东纠纷,审计机构未能对福州德塔进行审计,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双方协商一致,审计机构已完成对福州德塔的审计,消除了2023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影响。根据审计情况,公司对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涉及的财务信息进行了更正和调整。该事项反映了公司之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不准确。
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健、总经理李自强、财务总监朱玉华、董事会秘书张晓兵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泰豪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杨健、李自强、朱玉华、张小兵采取出具警示信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
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研究,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监管措施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收到上述决定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江西省证券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整改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将从中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加强财务会计,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标准化经营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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