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6证券简称:万通发展公告号:2024-105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控股”)共持有766、148、9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55%。司法标记终止后,累计司法标记443、584、770股,占总持股数的57.90%,占公司总股本的22.32%。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转让通知》(2024年1121-1日),了解到嘉华控股持有的部分股份已终止司法标志,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司法标记的基本情况
注:本次终止司法标志的股份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1030号中标的1万股。具体内容见2024年11月13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质押股份司法标志的公告》(公告号:2024-101)。
解除司法标志后,嘉华控股持有的上述1万股已转让给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复兴一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内容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的公告》(公告号:2024-101)。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嘉华控股和万通控股共持有公司股份766、148、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5%。司法标记终止后,共有443、584、770股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57.90%和22.32%。
二、其他相关说明和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积极配合有关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为准。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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