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金路证券代码:000510序号:临2024-70号
我们公司及执行总裁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新增加、变更或否定提议的现象;
2.此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参加状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举办时长:
(1)当场举办时长: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在下午14∶50时
(2)网上投票时间是在:2024年10月11日
在其中: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早上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早上9:15至2024年10月11日在下午3:00阶段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举办地址:德阳市山东泰山大道北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企业大会议室。
3.召开方法:此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4.股东大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届执行总裁。
5.节目主持人:董事、首席总裁彭朗老先生。
6.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参加状况
1.公司股东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228人,意味着股权128,420,761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9.8014%。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3人,意味着股权124,387,44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9.1795%。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225人,意味着股权4,033,321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6219%。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26人,意味着股权25,589,445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9457%。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意味着股权21,556,124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3238%。
利用网上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25人,意味着股权4,033,321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6219%。
2.公司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企业聘用的见证侓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议决议和表决状况
(一)此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决议。
(二)决议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金并修定《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议案
(1)总决议状况:
允许127,046,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9302%;抵制9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7590%;放弃399,12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3108%。
中小投资者总决议状况:
允许24,21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4.6313%;抵制9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8090%;放弃399,12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5597%。
(2)表决结果:此提案为特别决议事宜,早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意味着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允许根据。
2、关于修订企业募资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允许127,030,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9172%;抵制9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7591%;放弃415,72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3237%。
允许24,198,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4.5660%;抵制9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8094%;放弃415,72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6246%。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参会股东表决根据。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1.法律事务所名字:四川商信法律事务所
2.侓师名字:王骏王朕重
3.总结性建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工作人员的资格及此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四川新金路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定。
2.四川商信法律事务所开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总裁
二○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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