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品牌系列纠纷近日又有新进展。2025年1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对“50年协议”部分条款效力进行错误认定的(2019)粤 0391民初 725 号民事判决,将案件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重审。
此前,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起诉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食公司”)和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主张确认 1995 年 11 月10 日中食公司、中浩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天丝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书》(也即华彬集团主张的“50年协议”)第一条有效,即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有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中食公司、中浩公司在没有得到红牛维他命公司和天丝公司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红牛维他命公司和天丝公司未得到中食公司和中浩公司书面同意或者许可之前及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的约定有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91民初 725 号民事判决支持该诉求,但此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 民终 11482 号裁定深圳前海法院该判决程序存在错误,依法撤销前海法院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6年以来,天丝集团作为“红牛”系列注册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权利人,针对商标使用许可于2016年10月到期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及从未取得过合法授权的华彬集团加工工厂发起商标侵权诉讼,截至2025年2月6日,杭州高院、黑龙江高院、吉林高院、广州天河法院一审判决一致判定由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及华彬集团持有的工厂等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红牛饮料等侵权行为,并累计判赔额近6亿元。面对生产销售侵权红牛饮料所带来的巨大的商业利益,华彬集团在前述诉讼节节败退的情况下突然于2019年声称找到了一份未加盖任何所谓签署主体公章的“50年协议”复印件,以此为依据在深圳前海提起(2019)粤 0391民初 725 号诉讼,并企图依据该协议主张相关权利,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多个地方法院已经陆续在红牛品牌系列其他纠纷案件中拒绝采纳该主张。现该案的二审裁定推翻前海法院作出的确认“50年协议”第一条效力的一审判决,这对于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已经不断失利的华彬集团无疑是雪上加霜,也让公众进一步质疑其生产经营红牛饮料缺乏合法权利基础。
此次深圳中院判决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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