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8证券简称:浙江正特公告号:2024-054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对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一、警示信的内容
陈永辉、叶科、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在现场检查中,我局发现浙江正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正特或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部分会计处理存在错误。2024年9月21日,浙江正特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会计错误更正公告》,对2024年半年度报告确认的相关科目进行了可追溯性调整。上述事项反映了公司之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不准确。
浙江正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永辉、财务总监叶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5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5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分别向公司、陈永辉和叶科发出警告信,并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要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经营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履行勤勉义务,促进公司规范经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您应在收到本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告信后,高度重视警告信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审查,吸取教训,继续加强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标准经营意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请投资者合理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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