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证券简称:维信诺公告号:2024-1388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2024年12月3日(星期二)14日召开现场会议:30
(2)网上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日(星期二)
2024年12月3日上午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15-2024年12月3日下午15日:00期间的任何时间;通过交易系统在线投票的时间:2024年12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日: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楼。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投票情况
1、共有1738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575、939、163股,占上市公司投票总数的41.2325股%。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427、350、097股,占上市公司投票总数的30.5947股%。1.736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148、589、066股,占上市公司总投票权的10.63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1735名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16858528股,占上市公司表决权总数的1.2069股%。其中:授权代表0名股东和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表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万股%。1.735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16、858、528股,占上市公司总投票权的1.20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出席股东大会。
3、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聘请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
同意574、741、2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920%;反对691、3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0股%;弃权506、594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880%。
中小股东总表决:
同意15股、660股、634股,占92.8944股份,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反对691、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6%;弃权506、594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3.00500股份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该议案已获批准。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王琦律师、江南律师出席并见证了股东大会,并发表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是会议通知公告中列出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2、关于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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