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股票简称:大中矿业公示序号:2024-003
债卷编码:127070债卷通称:大中转债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定提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和参加状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内蒙大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股东会
3、召开的日期、时长:
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4年1月5日(星期五)在下午14:30
网上投票时长: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5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5日早上9:15至中午15:00阶段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址:呼和浩特高新园区黄河大街55号企业19楼会议室
5、召开方法: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决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股东应选用当场网络投票、网上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投票权发生反复决议的,以第一次网络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过半数执行董事一同举荐执行董事林圃生先生组织。
7、召开的合法、合规:本次股东大会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决议程序流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及股东法定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940,891,463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数量(企业有投票权股权数量早已去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型股票账户持有企业股票的股权21,036,731股,相同)的63.2751%。
1、现场会议参加状况
当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法定代理人6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936,732,595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2.9954%。
2、根据网上投票公司股东参加状况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12人,意味着股权4,158,868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797%。
3、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整体情况
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及股东法定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4,750,768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3195%。
在其中:进行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2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591,90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398%。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12人,代表有投票权股权4,158,868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797%。
中小股东是指除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
4、有关人员参加状况
公司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结合视频方法出席会议,其余人员当场出席会议。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胡静静地根据通信方式出席出席会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侓师裴礼镜、杨萌进行现场融合通信出席会议的形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开展印证,并提交了法律服务合同。
二、提议决议表决状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提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5.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7.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8.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9.0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10.00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11.00有关一部分募投项目变动并投入基本建设新项目的提案
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需求,提案11.00为危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目前已经对中小股东决议独立记票。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侓师:裴礼镜、杨萌
3、律师见证结果建议:企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召集人资质、参会工作人员资质、会议表决程序流程及其表决结果等事项,均达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均是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大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4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1203股票简称:大中矿业公示序号:2024-004
“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投资者
会议决议公示
1、大会届次:“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投资者大会
2、会议召集人:内蒙大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股东会
3、召开的日期、时长:2024年1月5日(星期五)早上10:00
5、召开和投票方式:大会采取现场方法举办,网络投票采用无记名方法决议。
6、会议主持:执行董事/经理林圃生先生
7、召开的合法、合规:此次债券投资者大会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决议程序流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债券投资者大会的债券投资者及委托代表共3人,都以当场方法参加,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卷页数总共6,272,176张,所代表的今天未偿还债卷本钱总金额总共627,217,600元,占今天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41.2850%。
董事、一部分高管人员进行现场融合通信的形式出席会议。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胡静静地根据通信方式出席出席会议。企业聘请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侓师裴礼镜、杨萌进行现场融合通信出席会议的形式对此次债券投资者大会开展印证,并提交了法律服务合同。
此次债券投资者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决议并获得了下列提案:
表决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允许票6,272,176张,占列席会议债券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债卷总张数字的100.00%;否决票0张,占列席会议债券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债卷总张数字的0.00%;反对票0张,占列席会议债券投资者所持有效投票权债卷总张数字的0.00%。
该议案得到列席会议且代表有表决权的企业今天可转换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金额二分之一之上(不含本数)的债券投资者以及委托代理人允许,提案获得通过。
1、此次债券投资者大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3、律师见证结果建议:公司本次债券投资者大会的召集人资质、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此次债券投资者大会的表决程序流程、表决结果均达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均是真实有效。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大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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