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1证券简称:浙江建投公告编号:2023-0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8日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至2023年1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52号浙江建投大厦18楼会议室。
3、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董事、总经理叶锦锋(代行董事长职权)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7,187,7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0010%,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903,8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172%;
2、网络投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人,代表股份564,283,9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1838%;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中小投资者(不包括5%)出席会议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625,4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85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626,926,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反对为256,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为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64,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4%;反对256,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8%;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626,917,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为268,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为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55,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8%;反对268,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9%;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626,947,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为237,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为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385,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07%;反对237,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0%;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子公司华营建筑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625,434,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4%;反对为1,75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6%;弃权为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8,871,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82%;反对1,753,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6%;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崇华、汪子翀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建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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