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8证券简称:安泰集团号:临202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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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山西安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公司”或“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二○25日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开展焦炭委托加工业务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业务合作概述
为积极应对焦化市场波动风险,减少焦炭业务损失,公司与襄汾昌盛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平公司”)开展了焦炭委托加工业务(见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的2024年-023号公告)。自业务发展以来,双方合作顺利。经公司财务部门核算,业务模式大大减少了同等条件下自营焦炭产品的损失,对提高公司的业务业绩具有积极意义。基于对当前和未来煤炭和焦炭市场趋势的预测,经双方协商,公司决定继续开展业务,以最大限度地规避煤炭和焦炭市场的波动风险。
截至2024年底,昌盛平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76亿元,净资产为2.20亿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50.19亿元,净利润为148.21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业务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处理与业务合作相关的所有具体事宜。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安泰集团煤化分公司(甲方)和昌盛平公司(乙方)、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丙方”)续签了《委托加工焦炭和销售废气协议》(“本协议”)。继续发展的商业模式与早期基本一致。在此基础上,各方根据合作期限、费用结算和评估机制以及当前煤焦市场的变化,共同调整或优化了协议的一些主要条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的合作模式是委托加工,即乙方向甲方提供焦炭生产加工所需的精煤原料,甲方负责为乙方生产焦炭(干熄)提供人工、设备和能源动力;
2、委托加工生产的焦炭(包括冶金焦、焦粒、焦粉、除尘灰)和同时产生的荒煤气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鉴于荒煤气仍需再加工,乙方无现场加工能力,乙方同意将荒煤气转售给丙方,丙方再加工产品归丙方所有。
(二)加工数量及期限
1、经三方协商,乙方保证委托甲方在合同期限内加工焦炭量不低于91万吨/年,日加工焦炭量不低于2300吨。
2、合同期限:2025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8日。
(三)计量方法、费用结算、考核
1、甲方向乙方收取委托加工费:双方同意按焦炭产量计价,每吨最低加工费不含税200元(含税率13%为226元)。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全焦销售价格与全焦成本价差(以下简称“煤变焦利润”)的变化调整加工成本:
煤变焦利润≤-甲方按226元/吨(含税)向乙方收取130元/吨(含税)的加工费;
煤变焦利润>-甲方按照130元/吨(含税)的要求[226+(130+煤变焦利润)/2]元/吨(含税)向乙方收取加工费。
2、煤变焦利润=全焦销售价格-全焦成本价格,其中:全焦销售价格=冶金焦销售单价×冶金焦比+焦粒销售单价×焦粒比+焦粉销售单价×焦粉比+除尘灰销售单价×除尘灰比例;全焦成本价=炉煤结算价格;×吨焦煤耗。
冶金焦、焦、焦粉、除尘的销售价格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各颗粒比例以甲方机焦厂统计数据为准;炉煤结算价格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比例价格与市场炉煤价格相结合确认。
3、乙方向丙方出售的荒煤气定价:双方同意按吨全焦产生的荒煤气价值为350.44元(含9%税率为381.98元)。
4、加工成本和废气的结算数量依据:以甲乙双方生产的全焦产量为准。每日产量按统计生产炉数量和理论单炉数量计算,月产量按现场库存数量和工厂磅数量计算。
5、炉煤、焦炭质量评价:
挥发份(Vdaf%):每次减少0.1%,加工费增加1.2元/吨×吨焦耗煤;
硫分(St,d%):每增加0.01%,加工费增加0.5元/吨×吨焦耗煤;
M10(%)焦炭耐磨强度:每增加0.1%,加工费增加1元/吨×吨焦耗煤。
6、结算周期、税率、付款:甲乙双方根据上述机制确认每周加工费价格,并将每周算术平均价格作为当月结算价格。双方在月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并出具结算单。签字确认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加工费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乙方和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荒煤气结算方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并出具结算单。乙方签字确认后,向丙方开具荒煤气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甲、乙、丙三方应在上述约定开具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四)责任与义务
1、乙方提供的原材料精煤送达甲方货场后,甲方应单独存放,不得与甲方原材料混淆;同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原材料的称重和检验服务,方便乙方及时进行煤炭配置调整。
2、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先到先加工,再加工;甲方免费提供产品筛选、分级、现场运输、装载、测试工作。
3、乙方生产焦炭滞销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销售焦炭。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生产过程,但必须遵守甲方的工厂规则和纪律,并与甲方签订安全协议。
5、乙方负责连续供应委托加工的精煤,确保甲方不间断生产。甲方对乙方缺货造成的停产不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组织自己的生产。
6、乙方在采购精煤、销售焦炭等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对甲方产生影响,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万元作为合作项目启动和运营的保证金。2025年10月31日后7日内,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2000万元,保证金总额降至1000万元,甲方应退还剩余保证金。
8、三方同意在本协议到期后15天内完成结算,丙方应在结算完成后90天内按结算数据全额支付乙方扣除加工费后的剩余废气。
9、鉴于甲方和丙方正在处理焦化资产整合,甲方资产将全部转让给丙方。整合完成后,丙方将承担本协议中涉及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在协议有效期内加工焦炭(全焦)总量低于91万吨/年,乙方应赔偿甲方170元/吨(含税)的加工缺口量低于91万吨(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每12个月结算一次)。
2、由于甲方原因,加工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终止,乙方加工焦炭(全焦)总量低于91万吨/年,甲方应赔偿乙方170元/吨(含税)的加工缺口量低于91万吨/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每12个月结算一次)。甲方在不可抗力、政策等突发事件影响下终止协议或未达到协议要求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当日全焦产量减少至2300吨以下,导致甲方生产组织混乱,乙方需给予甲方15万元/天的补偿。
(6)其他生产协议和违约条款按照本协议的相应条款执行,或由三方协商补充。
三、本次业务合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近年来,焦化行业波动下降,公司焦炭产品毛利率继续承受压力,导致经营业绩损失。本次合作有助于公司规避煤炭和焦炭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收取相对稳定的加工成本和化工收入,降低经营风险。
在焦炭委托加工业务合作期间,自营焦炭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收入将大幅减少,甚至不再自产焦炭,但同时可以相应减少当前市场上焦炭产品的经营损失,对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积极意义。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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