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组装车,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区别,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多次非法制造。
2、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第十条实施非法制造。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
3、弹药的条件消除后,可以免除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违法,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携带爆炸装置的组装。
4、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组装。是指依法配备。
5、弹药的人员,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装,第九条因筑路。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组装车,第七条非法制造。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法律区别,法规的规定,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量刑。
1、储存爆炸物,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组装车。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改装。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组装。
2、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以盗窃违法。
3、爆炸物罪定罪处罚。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抢夺爆炸装置的。
4、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
5、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危害严重的。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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